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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
13101201010777115
资格证号:
地区:
上海-静安区
手机:
138173251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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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
遗产继承
详细内容
您好,大律师,我想问下这条怎么解释: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。 《继承法》第25条第 2款规定: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。到期没有表示的 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 我外公遗嘱是15年立的,外公在17年2月份去世的,到这次今年5月份开庭我们才知道有这个遗嘱,该遗 嘱是否在有效时间内,谢谢。
地区
上海-闸北区
分类
民事法律-遗产继承
询问人
angelcn8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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